聲請暫時保護令或通常保護令應先填具書面聲請狀及附上相關證據,並遞送被害人或相對人住居所或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地方法院、警察單位提出聲請,另各縣市地方法院均配置社工人員協助聲請保護令。 *聲請資料: (1)家庭暴力暨兒少保護案件調查紀錄或通報表 (2)驗傷診斷證明書 (3)其他相關證據(證人、錄音、或其他求助証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