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與權益的法律命令,警告相對人不能再行使家庭暴力;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需經家事法庭法官審理後核發,內容如下:  
第一款  禁止施暴令 禁止再行使家庭暴力
第二款  禁止聯絡令 禁止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非必要聯絡
第三款  遷出令 必須遷出指定住居所
第四款  遠離令 必須遠離指定住居所及場所
第五款  暫時使用令 交出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之必需品,如:汽、機車
第六款  暫時監護令 暫時取消對未成年之女監護權利義務
第七款  暫時探視令 探視未成年子女時,應遵守限制,或禁止探視子女
第八、九、十一款  費用給付令 需負擔房租、子女扶養費、律師費、財物損失的費用或其他需要之費用
第十款  加害人處遇計畫 依聲請人聲請內容,需接受戒癮、精神治療、心理輔導…等處遇計畫
第十二款  禁止查閱令 禁止查閱被害人或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或關資訊
第十三款  其他命令 依法官裁定對被害人或未成年子女其他必要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