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款 禁止施暴令 | 禁止再行使家庭暴力 |
第二款 禁止聯絡令 | 禁止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非必要聯絡 |
第三款 遷出令 | 必須遷出指定住居所 |
第四款 遠離令 | 必須遠離指定住居所及場所 |
第五款 暫時使用令 | 交出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之必需品,如:汽、機車 |
第六款 暫時監護令 | 暫時取消對未成年之女監護權利義務 |
第七款 暫時探視令 | 探視未成年子女時,應遵守限制,或禁止探視子女 |
第八、九、十一款 費用給付令 | 需負擔房租、子女扶養費、律師費、財物損失的費用或其他需要之費用 |
第十款 加害人處遇計畫 | 依聲請人聲請內容,需接受戒癮、精神治療、心理輔導…等處遇計畫 |
第十二款 禁止查閱令 | 禁止查閱被害人或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或關資訊 |
第十三款 其他命令 | 依法官裁定對被害人或未成年子女其他必要命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