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方監護是指由離婚雙方當中的其中一方取得法律上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也就是孩子的唯一法定代理人,另一方沒有監護權,但仍有對子女保護教養的責任,以及探視的權利與義務。

2.共同監護
是指父母離婚後,雙方都有法律上的監護權,但子女只跟父母其中一方同住,而同住的父親或母親則擁有事實上的監護權,有權力決定子女一般性日常生活事物;但關於子女的重大事項決定,則需要父母雙方的同意,方可行使,如:孩子的戶籍與學籍之遷移、銀行開戶…等共同監護也可雙方約定部分事項,由某一方單獨決定。